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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某经销商疑似业绩不佳被立邦“抛弃”
 [打印]添加时间:2016-10-06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
   立邦跟经销商打官司也不是一次两次了。
  9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方定、胡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布公告,通告一审判决结果,广州立邦胜诉。
  公告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方定、胡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符方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其在湖南省郴州市范围内经营的装饰材料店中标有“立邦为你刷新生活”和 等容易引起混淆的字样图标的店招、装潢;
  二、被告符方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返还合同约定的授权书、货架及其他剩余广告宣传物品;
  三、被告符方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以“立邦专卖/授权店”等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四、被告符方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000元;
  五、被告符方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赔付因违约导致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检索费等合计16000元;
  六、被告胡清萍对前述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还指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诉讼保全费6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以上判决内容基本可以推断,符方定、胡清萍是广州立邦在湖南省郴州市的授权经销商,但由于某种原因疑似被广州立邦“抛弃”,广州立邦现在要收回对他们的品牌授权,于是双方打起了官司。
  早在今年6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发布公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诉符方定、胡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自始至终,被告符方定、胡清萍都未出席法庭,因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因其下落不明,依法判其缺席。
  另有行业媒体报道,被告符方定、胡清萍曾自称是立邦在郴州市的总经销,2015年之前销售额都能达到500万左右,但受大环境影响,如今跌到了100多万,因此立邦“一怒之下”将其“抛弃”。因为立邦在授权代理协议中对年销售额都有额度要求,如未达到要求代理商将被剥夺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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