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前不久他们在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郭某开设的建材加工厂,其生产的腻子粉包装袋上标注的厂家名称、地址,分别为“南昌市X涂料厂”、“南昌市解放东路X街”,与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经查实,为使产品有好的销路,郭某将自制的腻子粉,用印制的上述编织袋包装后在益阳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腻子粉近20吨,非法获利1000余元。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相关规定。5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郭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