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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采育自住房因建设质量问题停工的新闻见诸报端,自住型商品房质量的话题再次收到申购家庭的广泛质疑。北京市住建委于昨日紧急召开会议,并连发三条公告称将严查自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确保自住房按期交付使用。这是自9月5日以来,北京住建委7天内就自住房建设质量问题发布的第四条公告,其关注程度可见一斑。
住建委:该返工整改的务必整改到位
据了解,近期北京市及各区住建委将开展自住房工程专项检查,把自住房作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追究相关责任。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如果检查中出现问题,该返工整改的务必返工整改到位,确保房屋质量合格。
十五项措施确保自住房质量
据新浪乐居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昨日组织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提高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我市工作重点是保障房、自住房、轨道交通等民生工程。
会议上,尤其针对了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其中强调了加强对钢筋、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保障房、自住房、轨道交通等民生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显而易见,这是针对近日曝出的当代满庭春自住型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水泥不达标而特意强调的。在公告中称,住建委将对此次出现建设质量问题的承包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处以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和限制招投标等行政处罚和处理,并成立自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主要建筑材料进行监督。
此外,在发布的公告中还有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格外引人关注。在这份通知中,针对部分申购家庭对自住房设计标准低于其他商品房的担心,提出了十五项保障自住型商品房质量的措施,其中包括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满足项目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交房后开发商必须进行回访听取意见
另据了解,在自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业主意见评价,及时了解业主对自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开发企业应及时解答、回复业主相关疑问,并做好维修工作。
关于业主对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担心,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应按照建设方案约定的时序开展建设,确保自住房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用。
延伸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自住房户型设计应严格按照商品房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并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满足项目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使用功能。
二、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复工申请,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
三、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切实落实总承包责任制。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或指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及供应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视为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采购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建设单位应在土方工程施工之前按照《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的有关技术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其他位置高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和管理。
六、为督促参建各方落实相关规定,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交底时,应对自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前期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绿色施工管理等工作是否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七、建设单位应合理评估工程进度,对于存在逾期交房风险的,应及时做好赔付预案,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八、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业主察看房屋质量,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整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九、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小区内公示保修处理程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
十、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业主意见评价,及时了解业主对自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解答、回复业主相关疑问,并做好维修工作。
十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约定的时序开展建设,确保自住房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用。十二、本市鼓励自住房的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自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带动提升首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
十三、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处,随项目施工进度同步公示项目中使用的建筑钢筋、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部品与建筑外窗、给水管材等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电梯、防火消防等设备信息。公示内容包含供应企业名称、品牌、产地、规格等。施工单位及相关设施设备供应商,应配合做好信息提供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自住房工程参建各方的动态监管。自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自住房作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组织开展自住房工程的网格专项执法检查。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